检验 登记表 说 明
1 、检验登记表适用于客户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(检验方)进行的委托检验、注册检验、复验以及其他检验。
2 、客户所委托检验的样品应具有保证检验所要求的适宜性和代表性。
3 、检验登记表填写要求:除打印外,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,字迹清晰、端正、内容齐全。
4 、检验项目若需要进行分包检验,应征得客户的同意。
5 、客户需取回检验余样,应事先在检验登记表注明,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两周内取回余样,过期不取视为放弃余样处理权。
6 、检验检验登记表签订后,客户应尽快交纳检验费用,检验登记表的生效时间从检验费用到达检验方账户当天开始计算。检验方承诺的检验完成日期系指正常情况下完成的期限。
7 、客户可以要求检验报告中附加信息,范围包括分包情况、意见和解释、检验标准偏离说明、检验结果说明等。
8 、检验登记表生效后或在执行检验登记表的过程中,出现有对检验登记表的偏离或需要修改检验登记表时,检验方应及时通知客户,双方应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,并经客户确认。在检验登记表执行过程中,如发生纠纷或政策、法规有新的规定、要求,检验登记表双方应协商解决,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,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仲裁。
9 、检验登记表一式一份,带此份表去现场确认。
10、洁净度检测不实行网上受理。
11 、当注册三批时,批号用分号分开(例如: 020301 ; 020302 ; 2020303 ) 检品数量用 “ ; ” 分开,例如( 3 ; 4 ; 5 ),只有在药品注册并且其他检品信息都一样才可以这样填写,其他一律一批检品一张申请登记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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