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持我所业务科出具的“检验收费通知单明细表”到我所财务科办理现金交纳或转帐手续。

二、南宁市的委托单位,持我所财务科出具的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”到指定银行交纳现金或到该委托单位的财务科办理转帐业务(详见注1);南宁市外的委托单位,持我所财务科出具的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”到指定银行交纳现金或到该委托单位的财务科直接办理转帐业务(详见注2)。

三、交纳现金后,持指定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告知我所业务科已完成缴费。

四、完成转帐后,请及时将转帐凭证传真至我所业务科,以便及时安排检验。

五、检验收费执行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批准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(发改价格[2003]213号,可在我所网页www.gxyjs.org.cn查询)。

 1:南宁市委托单位:(1)交纳现金的单位,请持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”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,将第一联交我所财务科,领取收据。(2)办理转帐业务的单位,请持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” 到该委托单位的财务科,在第二联盖上印鉴后,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手续,(注:此缴纳书相当于银行支票用途,不需另开转帐支票及进帐单)将第一联交我所财务科,领取收据。

2:南宁市外委托单位:(1)交纳现金的单位,请持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”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,将第一联交我所财务科领取收据。(2)办理转帐业务的单位,请委托单位的财务科直接办理转帐业务,交转帐凭证复印件到我所财务科,领取收据。

户名:广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区所)

帐号:45001604655050502372

开户行:南宁市建行新华分理处

       业务科:0771-2611355      传真:0771-2611846      财务科:0771-26107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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